《世界经济文汇》
文章摘要:政府在干预平台经济的过程中存在的缺位问题和干预过度问题共同导致了政府干预的失位状态。平台经济中的外部性风险、垄断风险以及收入分配失衡风险呼唤政府介入干预,同时政府在干预平台经济方面具备私权限制、利益结构调整以及公共利益导向等功能优势。处于干预失位状态的政府应在认清平台经济特点的基础上,秉持市场优先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三个原则把握干预平台经济的基本方向,通过考量数据利用、平台自治、消费者权益、行业发展等因素对干预边界进行厘定。在定位廓清的基础上,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制度建构,对干预失位的状态予以归正:从平台数据治理、平台权责设置、市场竞争规则三个层面完善平台经济法律体系;突破政府与平台企业博弈的藩篱,协同打造信息联通和协同共治机制;建立“事前市场准入、事中数据管控、事后执法保障”审慎包容的全链条干预机制,在干预中挖掘平台自身的管理者属性,从而实现政府干预与平台自治有机结合,达到平台经济的善治目的。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630;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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